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家蕾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尚金辉、黄蓉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尚金辉、黄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501办公室。
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冀1003执4128号,执行依据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10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尚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家蕾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4436.88元;二、被告黄蓉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家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30元,减半收1442.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462.15元,被告负担2423.5元。
刘家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换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