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自2023年9月12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