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一辆小货车行驶至廊坊市固安县永康路与工兴街交口处右转弯时,由于驾驶人没有仔细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与一辆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倒地瞬间头部着地,造成头部、肘部等多出软组织挫伤。
小货车驾驶人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交警提示: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行经路口转弯时,务必要减速观察,确保道路状况安全后再转弯;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无论何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才能有保障,危险才能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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