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了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
二、管控时间:2024年3月1日零时至2024年3月12日24时。
三、管控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商业、勘测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处置原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 日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