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继续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稳定实施。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准化录入表格衔接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
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有关要求,尽快将补贴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拨付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梳理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定期调度制度,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做好执行分析,发放情况及时上报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确保补贴真正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对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的,及时根据银行反馈数据更正信息,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基础上,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创新以机具应用为前提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先进适用小型小众机械、打包采棉机等短板弱项机具创制与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促进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
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补短强弱、奖优罚劣,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收获等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
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其中轮式拖拉机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20%以下。
支持将粮油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所需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试点,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且相关机具不占用农机新产品试点的资金规模及品目指标,省域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累计不超过10个品目。
深化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中的运用,强化拖拉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北斗终端等重点、新型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并可采信认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投档依据,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投档资料形式审核和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实施地方累加补贴、新进补贴范围等重点监管机具现场演示评价,从严整治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虚开发票、虚构报补等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制造水平。
抓实抓细高价值、高补贴额度和累加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严禁将补贴额与机具价格直接挂钩,强化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大力推动二维码识别、手机APP申请、物联网监测等信息化措施落地见效。
依法落实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对支出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省份,将纳入绩效评价并相应扣减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认真落实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限时办理规定,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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