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健全完善我省幼儿园收费政策体系,保障幼儿和学前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划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政治站位。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学前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把推进《办法》落地见效作为解决广大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收费调控监管,着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进一步遏制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维护好受教儿童和幼儿园双方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协同合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有力有序推进《办法》全面落实。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法》平稳实施、落地见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各类幼儿园底数,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要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最大效能。
三、确保有序衔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规定衔接。《办法》生效前公办幼儿园2023年暑期已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的上浮和收取仍按原《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直至暑假结束;《办法》生效后开放的,保教费上浮和收取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公办幼儿园伙食费调整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前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法》生效前已发生(或签约已执行),《办法》生效后服务尚未结束的在本学期(办法生效之日所在学期,下同)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到服务结束,签约服务期限超过本学期,自《办法》生效后新学期开始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和幼儿园全面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收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要公开听证,确保价格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要指导幼儿园建立收费台帐,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收费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