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晚,三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西市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西市区内大多数餐饮服务单位能够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检查组根据纪委通报及群众举报线索,对二季烧烤店等5家违规开放堂食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近日,三河市纪委、三河市公安局、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期间重点经营场所加大依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市场主体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
三河市依法处理三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燕郊2人被拘
案例1:2022年4月8日至4月9日,郭某某作为三河市燕郊镇某烧烤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三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三河市社会面管控措施的通告的情况下,不遵守餐饮场所暂停堂食、仅提供到店自取、外卖送餐的疫情防控政策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登记人员信息等方式,允许大量人员店内就餐。三河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案例2:2022年4月3日至4月9日,高某某作为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某台球厅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三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三河市社会面管控措施的通告的情况下,不遵守作为重点场所的台球厅暂不开放的疫情防控政策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登记人员信息等方式,允许大量人员在店内打台球娱乐。三河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案例3:2022年4月7日至4月8日,郝某作为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某美容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三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三河市社会面管控措施的通告的情况下,不遵守作为重点场所的美容中心暂不开放的疫情防控政策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允许人员在店内做服务项目。 三河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
目前三河全市仍执行社会面疫情管控措施。对于市域内具备防疫措施要求的重点民生服务业,管控措施要求,在做好人员限流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戴口罩、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所有餐饮场所暂停堂食,仅提供到店自取、外卖送餐服务。
另外,重点场所要求暂不营业。包括:公共娱乐休闲场所(棋牌室、网吧、酒吧、洗浴、足疗、修脚、按摩、影院、KTV、茶馆、台球厅等)、人员聚集经营性场所(健身中心、体育馆、彩票站、各类培训机构、婴幼儿托管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景点、文化馆、图书馆等)暂不开放和营业。
据悉,疫情管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全覆盖督导检查。检查是否有未备案私自营业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开放堂食行为,是否严格落实体温监测、扫码、戴口罩、通风、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个人防护是否到位等。同时,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资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餐厨垃圾处置、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提醒餐饮单位及时清理过期、腐败变质的食材、辅料,确保群众饮食安全。一旦发现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紧盯用餐高峰期时间,全面巡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对擅自开放堂食等违规行为,将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查处。请各商家单位一定严格落实并积极配合疫情管控措施和防疫管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4月10日,三河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告,将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过,或者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不执行政府通告,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三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0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燕郊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