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霸州市***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2日共生产“五香味花生”40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该批次五香味花生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2024年1月18日共生产“五香花生(烘炒类)”3箱(规格400g*24袋),销售价格176元/箱,召回45袋,其余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528元,违法所得197元。
事由: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香花生(烘炒类),规格400g/袋,45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7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实施机关: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