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务的催收,也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合情的基础上,建立在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很多债务人,因为负债无力偿还,通常会不自觉地将自己放在“失德”的位置上。因为理亏的思想,所以面对债权人的催收,只能低三下四,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因为极端催收,让债务人心理,身体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债务人丧失了创造能力,债务纠纷无法化解。
更重要的是,因为对这些违法催收忍气吞声,让催收团伙更加肆无忌惮,自己饱受摧残!因此很多债务人产生心理抗拒,躲避债务,甚至走上极端。
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债务纠纷的化解!
所以,对于违法催收,债务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还的债必须还,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维护!
以下7条,仅针对无法催收,所以债权人不要对号入座!
第一条:寻衅滋事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呢?
● 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债务人;将债务人软禁,限制人身自由,包括家里蹲守的。
● 对债务人及其家属进行辱骂,甚至在公共场合围困债务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拉横幅,贴照片,喇叭扩音等;
● 强迫债务人虚增债务,或者诱导债务人亲属写借条等行为。
● 曝债务人的通讯录,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的。
● 变造,伪造国家法律文书,对债务人进行威胁的。
第二条,侮辱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侮辱罪呢?
● 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进行人身攻击,辱骂。
● 通过网络,散布不实信息(使用侮辱字眼的),通过PS债务人照片,侮辱债务人的
● 通过平面传播媒介,公然侮辱债务人及其家人人格的,如乱拉横幅,泼油漆,写大字等。
第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 通过非法软件,读取债务人通讯录,实施电话轰炸的行为。
● 将债务人的个人信息,通过传播媒介(网络,平面)散播。比如在网上发布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以及家属的信息,在债务人附近张贴债务人及其家人信息的。
第四条,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呢?
● 未经同意,强行进入债务人私人住宅。
● 未经债务人同意,强行搜查债务人家里的物品,财产等。
● 早7:00至晚10:00,强行蹲守在债务人家里不离开的。
第五条,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呢?
● 将债务人强行软禁。
● 将债务人软禁在家里,采用殴打,恐吓手段,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
● 将债务人亲属软禁。
第六条,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呢?
● 殴打债务人,致使债务人身体出现损害的。
● 强行让债务人进行器官售卖来偿还债务的。
第七条,强迫交易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那么,在债务催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呢?
● 采用暴力、诱惑手段,迫使债务人将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抵偿债务的。
● 强迫债务人虚增债务的行为(将非法利息和借款本金复利计算利息等)
● 强迫债务人退出正在经营中的企业。
● 强迫债务人低价转让股权股票等。
● 强迫债务人偿还非法债务的。
以上就是违法催收涉及到的几种情形。
对于正常催收,我们要正确面对,但是遇到违法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绝不要手软!
就像有的债务人说的那样,经历了被暴力催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失去了生命,最后钱一分不少的还了,但是自己所受的痛苦,难道就白受了吗?
最后,愿所有债务人都能及时止损,顺利走出债务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