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6月份原告去北京京铁铁通运货物有限公司面试司机,后在公司购买冷藏车 (购车所有手续都由公司代为办理的)当时承诺每月收入 1.5万元以上,后来实际运输过程中达不到承诺收入,报警把前期交的首付款 1.5万元要回 1.1万元。冷藏车挂靠在被告一北京龙顺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2021年 8 月25日原告驾驶冷藏车车牌号京 R638,在河北省 G18荣乌高速保定方向 847 公里 500 处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撞到高速护栏) 给被告二国泰人寿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报备(报案号9000021092102238),车辆开到固安跃华福田服务站,在修理厂保险工作人员进行定损后,开始维修,(保险公司开始定损说箱体进行更换,后来电话联系我说,箱体没有达到更换标准,他们公司要将车辆开到北京进行维修大箱,直到理赔时,大箱都没有进行维修,中间有联系保险公司每次都说给查查) 直到 2023年 12月27日,才对除大箱外其他维修费用进行理赔。期间挂靠公司 (北京龙顺) 对原告进行罚款 3 万元及1千6百元好处费、没收车辆。另,当时承诺,贷款的事情由后面公司负责,所以原告才同意交钱及车辆交个公司处理。